注:a、L—QC和L—QD類有機熱載體應在閉式系統中使用。
b、在實際使用中,最高工作溫度較最高允許使用溫度至少應低10℃,L—QB和L—QC的最高允許液膜溫度為最高允許使用溫度加20℃,L—QD的最高允許液膜溫度為最高允許使用溫度加30℃。相關要求見《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。
c、有機熱載體在開式傳熱系統中使用時,要求開口閃點符合指標要求。
d、所有“報告”項目,由生產商或經銷商向用戶提供實測數據,以供選擇。
e、初餾點低于最高工作溫度時,應采用閉式傳熱系統。
f、熱氧化安定性達不到指標要求時,有機熱載體應在閉式系統中使用。 |